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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取消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
2015/5/12 文章来源:民生医药
 

今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发改委会同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决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

《通知》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外,对其他药品政府定价均予以取消,不再实行最高零售限价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原则,通过不同的方式由市场形成价格。其中:(一)医保基金支付的药品,通过制定医保支付标准探索引导药品价格合理形成的机制;(二)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通过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三)医保目录外的血液制品、国家统一采购的预防免疫药品、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和避孕药具,通过招标采购或谈判形成价格。其他原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继续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通知》强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必须充分发挥市场和政府“两只手”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同时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有关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要做好与药品采购、医保支付等改革政策的衔接,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按照“统筹考虑、稳步推进”的要求,《通知》重点从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强化医疗行为和价格行为监管等方面,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综合监管,以促进建立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并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促进市场竞争,合理确定药品采购价格;同时加强医疗机构诊疗行为监管,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治疗。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主动降低采购价格。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建立评估机制,密切关注改革后药品价格和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解决措施;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并非放弃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同时,要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负责人介绍,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发改委:绝大部分药品价格不涨

从国外情况看,绝大部分国家对药品价格都进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市场销售价格,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尚不成熟的国家或没有实行单一社会医保体系的国家。另一类是不直接限制市场交易价格,通过强化医保、采购和价格行为等综合监管,引导药品市场价格合理形成,采取这类方式的主要是社会医保体系相对成熟统一的国家和地区。这种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主流。

国家发改委指出,我国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并不是放弃政府对药价的监管。有关部门将充分借鉴国际经验,采取综合监管措施,保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一是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药品特性和市场竞争情况,实行分类采购,充分调动多方参与积极性,引导各类市场主体有序竞争。二是强化医保控费作用。医保部门要研究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配合,促进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合理确定采购价格。三是加强医疗行为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奖惩制度,控制不合理使用药品医疗器械以及过度检查和诊疗,强化医药费用控制。四是强化价格行为监管。价格主管部门要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重点监测竞争不充分药品的价格行为,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有关负责人强调,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后,由于有招标采购机制的约束,医院销售的药品价格会保持基本稳定。但不排除部分药品价格因成本、市场供求变化等因素会有所变动,绝大部分药品市场交易价格不会上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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